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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N 太平洋艦隊入職及培訓手冊
Di 遇見她 如春水映梨花 e altri 1 collaboratori
為方便艦隊成員查閱,特此上載此指南。
每次手冊更新將會同步更新本指南。

艦隊人才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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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木衛二、歐羅巴、聯盟、海軍艦隊、軍階、紀律、命令鏈、規章、工資、服務、勳章、角色扮演(RP)、工會、福利補助、晉升、服役年資、面試、全球反恐、情報、偵察、反偵察、特種作戰、創傷支援、權限、梯隊、指揮系統、簡報、會議、文書

艦隊成立日期:2021/12/05
艦隊格言:
*E PLURIBUS UNUM(Out of many, one)
Europa We'll Defend


艦隊最新動態:
艦隊休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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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各位艦隊成員大家好,我是中央司令部艦隊上將Chamberlain,在此部份將要介紹艦隊的背景資料,讓各位對本艦隊有簡單的概念,希望幫助大家更了解本艦隊。

二十世紀末期,人們發現在木星的衛星——木衛二「歐羅巴」那冰冷而充滿輻射的地表下存在著一片生機勃勃的廣闊海洋。

在木衛二的首次載人探測任務成功後,人類大規模向木衛二移民的序幕就此拉開。首批開拓者們排除萬難,在冰蓋下建造了數個前哨站,並逐漸開始擴張人類的生存空間。隨後的幾十年間, 木衛二上的人們在這極為特殊的環境下形成了全新的社會體系,人類在木衛二上開拓出的新世界呈現出一片欣欣向榮的景象,卻也與遙遠的母星——地球,逐漸疏離。

五十年前, 木衛二殖民地與地球的聯繫徹底中斷。與此同時,水下交通在這個全新的社會結構中扮演著關鍵角色,人們建造潛艇潛入冰洋深處,躲避危機,並在各個站點之間建立貿易航線。

今天, 木衛二聯盟旗下的太平洋艦隊正式成立,成為繼美國海軍後首個聯合艦隊。隨著艦隊的探索, 艦隊將敞開木衛二冰洋的大門: 探索冰洋、拓展人類活動區域, 把「歐羅巴」改造成適合人類活動的海洋。

本艦隊成立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五日。艦隊的服務初衷是為木衛二大眾服務,務使木衛二成為一個安居樂業的地方。
海軍新兵須知

為確保專業、紀律嚴明的艦隊持續有效運作,新進船員需了解艦隊整體運作,故此將被告知需熟悉海軍新兵須知及整個艦隊手冊。

你將被告知若你獲得晉升至高級軍官(W-1~CW-5/O-1~O-11)或特等軍士長(E-9)時,需同時負責參與遊戲巡迴以外的文書、會議決策及成員管理工作,屆時將不得異議。被獲授權接觸艦隊機密者將被要求簽署保密協議,違反保密協議將根據嚴重程度由中央司令部會議處理。

申請者有四種方式申請加入艦隊(需填寫CC FORM 27表格,詳情請參閱下方內文):
CC FORM 27正式表格

*CC FORM 27表格適用於2025年1月1日後之申請人

CC FORM 27 QQ簡化版表格

A: 申請者需要填寫 CC FORM 27表格。申請加入並獲得批準後將由中央司令部將官決定閣下的試用期長度,試用期結束後將自動晉升至E-2授薪級別。
試用期期間各部首席指揮官、中央司令部及參謀長聯席會議可無理由開除閣下而有權不進行通知!

B: 填寫 CC FORM 27表格並面試投考準尉(W-1~CW-5)級別,面試將由中央司令部將官執行,具體準尉級別將由當日面試者的表現而定。成為準尉後可按少尉(O-1)級別享受授薪待遇。面試流程將按照舊版入職考核執行,詳情可參照艦隊手冊尾頁的「太平洋艦隊入職考核」。


C: 填寫 CC FORM 27表格並選擇長期擔任艦長角色,申請加入海軍艦長指揮部,領導艦隊旗下各部門的分工,負責領導出航、文書工作、艦艇駕駛、協調部門及艦隊成員出席記錄工作等。此部門的成員將由 W-1開始晉升,其中W-1至CW-5均為實習艦長,O-1級別或以上為正式艦長。非艦隊成員可以申請此部門,獲中央司令部批準後以W-1授薪級別進行實習,實習時長由中央司令部而定。獲中央司令部批準後,準尉(W-1~CW-5)可享O-1授薪待遇。

D: 填寫 CC FORM 27表格並申請成為艦隊隨軍神職人員。申請成為艦隊隨軍神職人員的艦隊成員或非艦隊成員必須出示有效的教會證明,如:洗禮證書、牧師/傳道師在職證明書等。其證明必須包含教會名稱、領洗日期、認證日期、神職人員名稱或教會印章(如有)等。成功申請之人士可立即成為艦隊隨軍神職人員,由海軍少尉(O-1)開始入職並享有$50 USD的獎金,其後每次晉升的獎金均為$50 USD,與一般軍官或其他部門晉升之獎金有所不同。

●了解艦隊簡介
●遵守TUV規章
●仔細閱讀艦隊條文
●遵守艦隊條文及艦隊手冊規則
●仔細閱讀艦隊手冊
●了解艦隊授薪原則
●了解梯隊系統及指揮系統
●了解艦隊部門及特殊部門的職能
●熟悉違規處理及上訴系統
●查看艦隊成員名單
●選擇合適自己的部門
●主動申請各部門職位
●服從各部首席軍官及將官的命令


✦小知識
在第三次艦隊改革前,艦隊實行精英艦隊制,非艦隊成員當時需要進行面試方可加入本艦隊,而當時面試淘汰率高達98%。因此,中央司令部於二零二三年五月會議決定將精英艦隊制改為實習制,但申請準尉(W-1)軍官級別的非艦隊成員仍需進行面試。
太平洋艦隊守則條文

1:進入伺服器等同自動同意及熟悉以下所有條例,最終條文解釋權由中央司令部所有

2:請勿對艦艇進行惡意破壞

3:艦艇內物資進行完善整理,請勿胡亂擺放及隨意棄置。詳情由該艦隊(副)首席艦長或各級首席指揮官分配

4:紀律嚴明之軍團,為保障每一位船員之治安所必需,故不得侵害船員攜帶武器之權利。

5:請勿偷竊他人物品,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船員中斷連線後、意外死亡後或身上的ID卡等

6: 請勿使用他人ID卡,或任何非自身ID卡作裝備

7:所有船員應視艦艇為重中之重並願意竭盡全力保衛艦艇安全

8:艦艇上治安首當其衝應由艦隊武裝部隊負責

9:使用軌道炮炮彈(核彈/放射性物質彈/導彈/EMP…)或主炮必須得到士官(Petty Officer 2nd Class[E-5] Above)級別或以上的授權

10:醫療室首當其衝應由醫療部門管理,其他部門無權干涉其醫療室內部事務

11:如非醫療人員,禁止攜帶大量藥劑於自身物品欄中,基礎藥物如: 嗎啡、繃帶、生理鹽水等禁止超過攜帶一組,更不應攜帶其他解毒劑或專用藥物

12:如非軍械安全人員,禁止攜帶大量武器及彈藥於自身物品欄中,非軍械人員最多可攜帶一把火器作主/副之用,兩把近戰武器,每把遠程武器最多攜帶兩組彈匣

13:更改或新增任何電路需獲得初級軍官(Ensign[O-1] Above)或以上的授權

14:所有揮發性雷素燃料棒必須放在非當眼位置/非主要走道上

15:新進人員面試時,至少需要兩名考官在場監督並提問(中央司令部將官除外)

16: 任何機密資料未經授權不得外洩。如需透露給第三方,必須取得中央司令部授權,否則將面臨嚴重後果

17: 為方便執行艦隊手冊中所列明的條文,中央司令部及內務部各軍官有權對各成員無條件突擊搜身及檢查裝備。

18: Petty Officer 3rd Class(E-4)以下軍銜不得使用任何重機槍

19: Petty Officer 2nd Class(E-5)以下軍銜不得使用任何榴彈發射器、火箭筒、噴火槍、反器材步槍、引爆器、烈性炸藥。

20: 未經授權,不得擅自拿取AI任何裝備

21: 為確保艦艇治安所必須,值班艦長有權無條件踢出非艦隊成員,而無須向中央司令部解釋。若非艦隊成員認為上述該動作有不合理之處,非艦隊成員亦有權向中央司令部投訴。中央司令部會酌情處理收到之投訴,處理結果將會由海軍行動部長或中央司令部將官以口頭或書信方式通知。

22: 為確保艦艇治安所必須,值班艦長有權要求非艦隊成員使用VOIP語音或輸入文字以作回應。若非艦隊成員拒絕或無法回應值班艦長之要求,值班艦長有權無條件踢出非艦隊成員。若該非艦隊成員重複進入艦隊伺服器,值班艦長有權將其作封禁處理。上述情況不接受申訴!
太平洋艦隊守則條文修正案
第一條: 修正案授予艦隊艦長有權對太平洋艦隊守則條文進行現場即時修改或刪減而無需得到中央司令部同意
艦隊手冊
●艦隊人員是太平洋艦隊的骨幹,向艦隊將官負責,協助艦隊將官及高級軍官執行政策;執行各項事務;以及履行執法和規管職能。艦隊人員竭誠保衛艦艇安全,對艦艇的有效運作和治安作出貢獻。

●《太平洋艦隊守則條文》第七條訂明:“……所有船員應視艦艇為重中之重並願意竭盡全力保衛艦艇安全”。此外,《太平洋艦隊守則條文》第二條訂明:“請勿對艦艇進行惡意破壞”。艦隊人員作為艦隊體系中的主要組成部分,具有軍事上的角色,須竭盡所能,輔助各級軍官及將官。

●各部門是否決定聘用閣下取決於當天的面試軍官而定。

●新聘請的艦隊人員試用期由中央司令部而定,一天後轉為長期僱用合約。(船上服役,同樣計算伺服器關閉時的時間)

●新聘請的艦隊人員如在試用期中犯錯,會被即時開除並永不錄用

●未聘請的艦隊人員不能使用艦艇任何設施,包括各種武器、藥品及裝備(中央司令部將官授權除外)。

●艦隊人員陣亡後會獲授勳、晉升、等榮譽,是否獲授勳(授勳程度)及晉升(晉升程度)取決於陣亡人員的部門軍官及將官而定。

艦隊人員每回合馬克為8%,艦隊士官每回合馬克為10%,艦隊初級軍官每回合馬克為12%,艦隊高級軍官每回合馬克為14%,艦隊將官每回合馬克為20%。

艦隊公章/野戰旗/隊徽
艦隊官方公章


海軍部長野戰旗(Flag of the Secretary)


海軍作戰部長野戰旗(Flag of the Chief of Naval Operations)


海軍副作戰部長野戰旗(Flag of the Vice Chief of Naval Operations)


海軍上將及海軍中將野戰旗(Flag of the Admiral & Vice Admiral)


海軍少將及海軍準將野戰旗(Flag of the Rear Admiral & Rear Admiral Lower Half)


參謀長聯席會議公章


艦隊中央司令部公章


艦隊海軍艦長指揮部公章


艦隊特種作戰司令部公章


艦隊戰略司令部公章


艦隊核子作戰司令部公章


艦隊創傷支援司令部公章


艦隊後勤運輸司令部公章


備註:
一般作戰軍官標誌
醫療部或創傷支援司令部軍官標誌
機械維修部或後勤運輸司令部軍官標誌
艦隊軍銜及指揮系統


艦隊薪資表及福利
USN Enlisted & Field Officer Paygrade

➤艦隊成員(E-2至E-4) $20

➤艦隊士官(E-5至E-8) $25

➤艦隊尉官(O-1至O-3) $40

➤艦隊校官(O-4至O-6) $60

✯艦隊將官(O-7至O-10) $80

★艦隊特等士官(E-9) $90

✯艦隊上將(O-11) $100

✟隨軍牧師(O-1~O-4) $50


艦隊成員附帶福利:
司令部工資補貼、膳食補貼、每月服役補助金、年資獎金、艦長培訓獎金(W-1~CW-5)、每月精英指揮官獎(O-6~O-11、E-9)、每月精英軍官獎(O-1~O-6)、每月精英成員獎(E-2~E-8)
(備註:艦隊成員可享有多項附帶福利,部分福利可能需要視乎艦隊成員軍階、服役年資、聘用公文及其他規例而定。)


*艦隊發薪日期:
工資:於每月九日支付壹次。管理層於每年二月前須提出檢討薪酬福利,須先諮詢成員意見,然後於五月前確認。

➣完成一巡迴並出席率達50%將+1服役條 +$2
➣若表現良好獲授勳則可享有額外獎金
➣工程部以艦隊名義造船 +$20~$40(視乎工作量而定)
➣以艦隊名義制作實用工坊模組 ($20~$1000視乎工作量及後期維護或更新而定)
➣授薪方式可選擇微信(中國內地)、支持寶(中國內地)、銀行轉帳(香港)及PayPal進行
➣選擇微信(中國內地)、支持寶(中國內地)之成員首次獲發發薪通知時必須提供姓氏及電話號碼或帳號ID以便提交內地監管機構查核防詐騙信息
➣如無法使用PayPal者可以Steam港區CDK作1:10兌現
➣所有授薪及獎金均以美金為貨幣幣種

✦小知識
授薪系統是在第三次部門改革後建立的薪資系統,此薪資系統與服役年資及相關服役勳章掛鉤。
艦隊晉升途徑
艦隊一般部門晉升要求

一般成員:
途徑一:一般海軍成員至Petty Officer 2nd Class(E-5)級別者每一級軍銜完成三次完整巡迴戰役(每次戰役出席率必須達80%)即可向指揮官提交書面晉升之請求,書信格式請按照範本作書寫。

途徑二:獲海軍艦長指揮部級別或以上的指揮部(中央司令部、參謀長聯席會議)內部推薦晉升。該成員在服役期間必須行為正直而無任何負面記錄、投訴、口頭或書面警告或和舉報等。



海軍士官:
途徑一:Petty Officer 2nd Class(E-5)至Command Senior Chief Petty Officer(E-8)級別之士官服役年資每達六個月即可向指揮官提交書面晉升之請求。獲得批準後,接受中央司令部將官以中文方式進行內部面試,通過者可獲準晉升。

途徑二:獲海軍艦長指揮部級別或以上的指揮部(中央司令部、參謀長聯席會議)內部推薦晉升。該士官在服役期間必須行為正直而無任何負面記錄、投訴、口頭/書面警告或舉報等。另外,該士官在服役期間必須表現出勤奮主動。



海軍軍官:
途徑一:Ensign(O-1)至Lieutenant(O-3)級別之初級軍官服役年資每達一年即可向中央司令部提交書面晉升之請求。獲得批準後,接受中央司令部將官以中英文方式進行內部面試,通過者可獲準晉升。

Lieutenant(O-3)至Captain(O-6)級別之資深軍官服役年資每達一年半即可向中央司令部提交書面晉升之請求。獲得批準後,接受中央司令部將官以全英文方式進行內部面試,通過者可獲準晉升。

途徑二:獲中央司令部級別或以上之內部推薦晉升。該軍官在服役期間必須行為正直而無任何負面記錄、投訴、口頭或書面警告和舉報等。另外,該軍官在服役期間必須表現出具表達、領導及臨時應變的能力。


司令部之軍官申請及晉升要求

司令部及指揮部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一:軍官軍銜達Lieutenant Commander(O-4)級別即可以書面方式向中央司令部申請加入戰略司令部、特種作戰司令部、核子作戰司令部及後勤運輸司令部,中央司令部將根據該軍官的服役表現考慮是否批準申請。

軍官軍銜達Lieutenant(O-3)級別即可以書面方式向中央司令部申請加入創傷支援司令部,中央司令部將根據該軍官的服役表現考慮是否批準申請。同時,申請人必須通過艦隊精神創傷之考核並曾在高級生命支援小隊擔任軍官且在任軍官期間服役時長最少為六個月。

申請方式二:獲中央司令部級別或以上之內部推薦。該軍官在服役期間必須行為正直而無任何負面記錄、投訴、口頭或書面警告和舉報等。另外,該軍官在服役期間必須表現出具表達、領導及臨時應變的能力。


司令部之軍官晉升途徑:
非創傷支援司令部之軍官每一軍銜服役年資達一年即可向中央司令部提交書面晉升之請求。獲得批準後,接受中央司令部將官以中文方式進行內部面試,通過者可獲準晉升。

創傷支援司令部軍官晉升途徑:

創傷支援司令部之軍官每軍銜服役年資達六個月即可向中央司令部提交書面晉升之請求。獲得批準後,無需進行內部面試可立即獲準晉升。


海軍將官:
Captain(O-6)至Rear Admiral(O-7)級別之將官服役年資每達兩年即可向中央司令部提交書面晉升之請求。獲得批準後,接受中央司令部將官以中英文方式進行內部面試,通過者可獲準晉升。

Rear Admiral(O-7)至Vice Admiral(O-9)級別之將官服役年資每達兩年半即可向中央司令部提交書面晉升之請求,如書面報告無誤後可立即晉升,無須進行內部面試。

Vice Admiral(O-9)至Admiral(O-10)級別之將官服役年資達三年即可向中央司令部提交書面晉升之請求,如書面報告無誤後可立即晉升,無須進行內部面試。


中央司令部之申請:

申請者軍銜必須為Rear Admiral(O-7)級別並向中央司令部遞交書面申請。該申請者必須有積極服務艦隊的精神、領導艦隊的能力、懂得使用文書處理器及有良好的英語溝通能力等。中央司令部同意申請後,申請者可成為中央司令部之一員作後續晉升。

海軍艦長指揮部:

Ensign(O-1)至Lieutenant(O-3)級別之初級軍官服役年資每達六個月即可向中央司令部提交書面晉升之請求。中央司令部會審核該艦長的出勤及工作記錄是否足以晉升。獲得批準後,接受中央司令部將官以中英文方式進行內部面試,通過者可獲準晉升。

Lieutenant(O-3)至Captain(O-6)級別之資深軍官服役年資每達一年即可向中央司令部提交書面晉升之請求。中央司令部會審核該艦長的出勤及工作記錄是否足以晉升。獲得批準後,無須內部面試即可晉升。

Captain(O-6)至Admiral(O-10)級別之將官服役年資每達一年半即可向中央司令部提交書面晉升之請求。中央司令部會審核該艦長的出勤及工作記錄是否足以晉升。獲得批準後,無須內部面試即可晉升。
艦隊戰俘保護法 上章
前言:
基於國際人道法目的,本艦隊呼籲各艦隊、民兵、軍事組織、武裝部隊、友軍聯盟、組織等共同確立日內瓦公約--戰俘保護法以保障戰俘得到人道的待遇,同時規範旗下成員對待戰俘的行為。此條款分為上下兩章,其中戰俘保護法沒有列出的部分,太平洋艦隊保留行使其賦予的權力。若要確立戰俘保護法,請將此條文複製並張貼於公告或指南或手冊或報告或提示中。

艦隊戰俘保護法確立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條
各友盟部隊承諾在一切情況下尊重本條約並保證本條約之被尊重。

第二條
於平時應予實施之各項規定之外,本條約適用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團體或軍隊間所發生之一切經過宣戰的戰爭或任何其他武裝衝突,即使其中一方不承認有戰爭狀態。

凡在一方的領土一部或全部被佔領之場合,即使此項佔領未遇武裝抵抗,亦適用本條約。

衝突之一方雖非締約成員,其他曾簽訂本條約之友盟於其相互關係上,仍應受本條約之拘束。 設若上述非締約方接受並援用本條約之規定時,則締約各方對該方之關係,亦應受本條約之拘束。


第三條
在一締約方之領土內發生非國際性的武裝衝突之場合,衝突之各方最低限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實際參與戰事之人員,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戰鬥力之人員在內,在一切情況下應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於種族、膚色 、宗教或信仰、性別、出身或財力或其他類似標準而有所歧視。

因此,對於上述人員,不論何時何地,不得有下列行為:
(甲)對生命與人身施以暴力,特別如各種謀殺、殘傷肢體、虐待及酷刑;
(乙)作為人質;
(丙)損害個人尊嚴,特別如侮辱與降低身分的待遇;
(丁)未經具有文明人類所認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規組織之宣判,而劇行判罪及執行死刑。

(二)傷者、病者應予收集與照顧。
公正的人道團體,如艦隊海軍工會、內務部,得向衝突之各方提供服務。

衝突之各方應進而努力,以特別協定之方式,使本條約之其他規定得全部或部分產生效力。

上述規定之適用不影響衝突各方之法律地位。


第四條
本公約所稱之戰俘是指落於敵方權力之下列各類人員之一種:
(一)衝突之一方之武裝部隊人員及構成此種武裝部隊之民兵與志願部隊人員。
(二)衝突之一方所屬之其他民兵及其他志願部隊人員,包括有組織之抵抗運動人員之在其本領土內外活動者,即使此項領土已被佔領,但須此項民兵或志願部隊,包括組織之抵抗運動人員,合乎下列條件:

(甲)有一為其部下負責之人統率;
(乙)備有可從遠處識別之固定的特殊標誌;
(丙)公開攜帶武器;
(丁)遵守戰爭法規及慣例進行戰鬥。

(三)自稱效忠於未經拘留方承認之政府或部隊之正規武裝部隊人員。
(四)伴隨武裝部隊而實際並非其成員之人,如軍用艦艇上之文職工作人員、戰地記者、供應商人、勞動隊工人或武裝部隊福利工作人員,但須彼等已獲得其所伴隨之武裝部隊的準許,該武裝部隊應為此目的發給彼等以與附件格式相似之身分證。
(五)衝突各方之商船隊之船員,包括船長,駕駛員與見習生,以及工作人員,而依國際法之任何其他規定不能享有更優惠之待遇者。
(六)未佔領地之居民,當敵人迫近時,未及組織成為正規部隊,而立即自動拿起武器抵抗來侵軍隊者,但須彼等公開攜帶武器並尊重戰爭法規及慣例。


下列人員亦應依本公約以戰俘待遇之:
(一)現屬於或曾屬於被佔領方武裝部隊之人員,而佔領方認為因此種隸屬關係有加以拘禁之必要者,即令佔領方於該佔領區外進行戰事時原曾將其釋放,特別是 曾企圖再次參加其原來所屬而正在作戰之武裝部隊未獲成功,或並未遵從對彼等所發出之拘禁令者。
(二)屬於本條所列舉各類人員之一種,為中立方或非交戰方收容於其領土內,依國際法應由該方拘禁者,惟不礙及該方之願對彼等予以更優惠之待遇。若衝突之各方與有關中立方或非交戰方有外交關係存在,則有關保護方之各條亦除外。 若有此種外交關係存在時,則此項人員所依附之衝突各方可對彼等執行本條約所規定之保護方之任務,但不礙及該各方依外交慣例及條約正常執行之任務。

本條無論如何不得影響本條約第三十三條所規定之醫務人員與隨軍牧師之地位。


第五條
本公約對於第四條所列之人員適用,應自其落於敵方權力下之時起至最後被釋放及遣返時為止。

凡曾從事交戰行為而陷落於敵方者,其是否屬於第四條所列舉各類人員之任何一種產生疑問時,在其地位未經艦隊中央司令部決定前,應享受本條約之保護。


第六條
於第十、二十三、二十八、三十三、六十、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三、七十五、一百零九、一百 一十、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九、一百二十二、及一百三十二各條明文規定之協定之外,各締約方對其認為需另作規定之一切事項得訂立特別協定。 是項特別協定不得對本條約關於戰俘所規定之境遇有不利的影響,亦不得限製本條約所賦予彼等之權利。

除在上述或後訂之協定中有相反之明文規定,或衝突之一方對彼等採取更優待之措施外,戰俘在本條約對其適用期間應繼續享受是項協定之利益。


第七條
在任何情況下,戰俘不得放棄本條約或上條所述之特別協定,如其訂有是項協定--所賦予彼等權利之一部或全部分。

第八條
本條約之適用應與保護方合作並受其監察。 保護方之責任為維護衝突各方之利益。 為此目的,保護方在其外交或領事人員之外,得自其艦隊成員或其他中立方成員中指派代表。 上述代表應經其執行任務所在方之認可。

衝突各方對於保護方之代表之工作應盡可能予以便利。

保護方之代表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逾越本公約所予之任務。 彼等尤須顧及其執行任務所在方之安全上迫切的必要。


第九條
本公約之規定並不妨礙委員會或其他公正的人道組織,在有關衝突各方之同意之條件下,從事保護與救濟戰俘之人道主義活動。

第十條
各締約方得隨時同意將根據本公約應由保護方負擔之任務,委託於具有公允與效能之一切保證之組織。

當戰俘,不拘為何原因,不能享有或已停止享有保護方或本條第一款所規定之組織的活動之利益時,則拘留方應請一中立方或此種組織擔任依本公約應由衝突各方 指定之保護國所執行之任務。

若保護不能依此佈置,則拘留方應在本條之規定之約束下,請求或接受人道組織,提供服務,以擔任依本公約由保護方執行之人道主義的任務 。

任何中立方或任何組織經有關方面邀請或自願提供服務而執行任務時,在行為上須對本公約所保護之人員所依附之衝突一方具有責任感,並須充分保證能執行其所負之任務,且能公允執行之。

各方訂立特別協定,如其中一方因軍事關係,特別是因其領土之大部或全部被佔領,以致該方與其他一方或其友盟談判之自由受限制,即或是暫時的,本公約上列規定不得因該項特別協定而減損。

凡本公約中提及保護方,亦適用於本條所指之代替組織。


第十一條
保護方認為於被保護人之利益適宜時,尤其遇衝突各方對於本公約之適用與解釋意見有分歧時,應從事斡旋以期解決分歧。

為此目的,各保護方得應一方之請求,或主動向衝突各方建議,可能在適當選擇之中立領土召開代表會議,負責管理戰俘之當局代表尤須參加。 衝突各方對於為此目的而提出之建議負有實行之義務。 各保護方得於必要時,提請衝突各方同意,特邀一中立國人員委派之人員參加此項會議。


第十二條
戰俘在敵方手中,而非在俘獲彼等之個人或軍事單位之手中。 不論個人之責任如何,拘留方對戰俘所受之待遇應負責任。

拘留方僅能將戰俘移送至本公約之締約方,並須於拘留方對於接受方實施本公約之意願與能力認為滿意後行之。 戰俘在此種情形下移送時,其在接受方看管期間,本公約的實施之責任即由該接受方承擔之。

但若該接受方在任何重要方面未能實行本公約之規定,則原移送戰俘之國,一經保護方通知,即應採取有效辦法以糾正此種情況,或要求將戰俘送還。 此項要求必須照辦。


第十三條
戰俘在任何時候須受人道之待遇。 拘留國任何不法行為或不行為可致其看管中之戰俘死亡或嚴重危害其健康者須予禁止,並當視為嚴重破壞本公約之行為。 尤其不得對戰俘加以肢體殘傷,或供任何醫學或科學試驗而非為有關戰俘之醫療、治牙或住院診療所應有且為其本身利益而施行者。

戰俘亦應在任何時候受到保護,尤其免致遭受暴行或恫嚇及侮辱與公眾好奇心的煩擾。對戰俘之報復措施應予禁止。


第十四條
戰俘在一切情況下應享有人身及榮譽之尊重。

戰俘應保有被俘時所享有之全部民事能力。除因在俘關係之需要外,拘留國不得限制戰俘在該國領土內外行使此種能力所賦予之權利。


第十五條
拘留戰俘之國家應免費維持戰俘生活及給予其健康狀況所需之醫藥照顧。

第十六條
拘留國對於所有戰俘,除因本公約關於其等級及性別之規定以及因健康狀況、年齡或職業資格得予以特別待遇外,應同樣待遇之,不得基於種族、國籍、宗教信仰、或政治意見、 或根據類似標準之任何其他區別而有所歧視。

第十七條
每一戰俘,當其受訊問時,僅須告以其姓名、等級、出生日期,及軍、團、個人番號,如其不能,則提供相當之材料。

如其故意違犯此項規則,則可因此而被限制其原有等級或地位所應得之權利。

衝突之每一方對於在其管轄下有資格成為戰俘之人,應為之製備身份證,記載持用者之姓名、等級、軍、團、個人番號或相當之材料及日期。衝突之一方願列入其武裝部隊所屬人員之其他材料。 該證之尺寸應盡可能為6.5×10厘米,並應頒發正副兩份。 此證遇要求時應由戰俘出示之,但絕不得自其本人取去。

對戰俘不得施以肉體或精神上之酷刑或任何其他脅迫方式藉以自彼等獲得任何情報。 戰俘之拒絕答覆者不得加以威脅,侮辱,或使之受任何不快或不利之待遇。

戰俘,因身體及精神狀態不能言明其身份者,應送交醫療機構。 此種戰俘之身份應用各種可能方法證明之,但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訊問戰俘應以其所了解之語言執行之。


第十八條
凡自用物品除武器、軍用裝備及軍事文件外,應仍歸戰俘保有,鋼盔、防毒面具及其他為保護個人而發給之物品亦然。 衣食所用之物品亦應仍歸戰俘保有,即使此等物品為軍隊規定裝備之一部分。

無論何時戰俘不得無身分證明文件。 對於無身分證明文件之戰俘,拘留國應發給此種文件。

戰俘之等級與國籍之徽章、勳章,以及特別具有個人或情感價值之物品不得自其本人取去。

除依長官之命令,並經將金錢數目及所有者之詳情登記在特別帳冊內並給予詳細之收據,收據上清晰記有出具收據者之姓名、等級及單位外,戰俘所帶之金錢不得被取去。其金錢如拘留國之貨幣,或經戰俘請求換成該國貨幣者應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存入戰俘帳目。

拘留國祇可因安全的理由自戰俘身上取去貴重物品;當此種物品取去時,應適用關於押收金錢之手續。

此種物品,以及拘留國貨幣以外之金錢未經原主要求兌換而被取去者,應由拘留國保管之,並應於其在俘結束時原樣歸還戰俘。


第十九條
戰俘應在被俘獲後儘速撤退至處於遠離戰鬥地帶足使其免於危險之地區之戰俘營。

惟戰俘之因受傷或患病以致撤退之危險反大於停留原處者,始得暫時留於危險地帶。

在等待自戰鬥地帶撤退時,不得令戰俘冒不必要之危險。


第二十條
戰俘之撤退必須經常依人道方式,並於與拘留國部隊換防時相類似之條件下執行之。

拘留國對撤退之戰俘應供給足夠之食物與飲水以及必需之衣服與醫藥照顧。拘留國應採取各種適當戒備以保證戰俘撤退時之安全,並應儘速編造被撤退之戰俘名單。

如戰俘撤退時須經過轉運營,其停留於轉運營之時間務求其短速。

第二十九條
拘留國應負責採取保證戰俘營清潔、衛生及防止傳染病所必要之衛生措施。

戰俘應有,不論晝夜,可以使用之合於衛生規則並經常保持清潔的設備。戰俘營之收容女俘者,應另有設備供其使用。


第三十條
每一戰俘營內應設有適當之醫療所,戰俘可獲得所需之照顧與適當之飲食。必要時對於傳染病或精神病患者應另設隔離病房。

戰俘之患重病或需要特別醫療,外科手術,或住院治療者,任何軍用或民用醫療機構之能作此項診療者均須予以收容,即使彼等將於最近被遣返。在遣返前,對於殘廢者,尤其對於盲者之照顧及其復元,應予以特別便利。

戰俘最好由其所依附之國之醫療人員照顧,如可能時,由其同國籍者照顧。

戰俘請求醫療當局檢查時,不得予以限止。拘留當局一經請求,應對已受治療之戰俘發給正式證書,說明其疾病或傷害之性質,及所受治療之期限及類別。此項證書之副本應送交戰俘中央事務所。

醫療費用,包括維持戰俘健康需用之器具,尤其假牙及其他假裝置,以及眼鏡等費用,應由拘留國負擔。


第三十二條
戰俘中之醫生、外科醫生、牙醫、護士或醫事服務員,雖非其本國武裝部隊之醫療工作者,拘留國得令彼等為其所依附之國之戰俘的利益執行醫療任務。在此種情況下,此項人員應仍視為戰俘,但應與拘留國所留用之相當之醫務人員享受同樣待遇。彼等應免除第四十九條中之任何工作。

第三十三條
拘留國為協助戰俘而留用之醫務人員及隨軍牧師不得視為戰俘。但彼等至少應享受本公約之利益與保護,並應給予彼等以從事戰俘之醫療照顧及宗教工作所必需之一切便利。

彼等應在拘留國軍事法規範圍內,並在該國主管部門管轄下,按照其職業上之道義,繼續為戰俘,尤其屬於其本國武裝部隊者,執行其醫療及精神任務。此等人員為執行其醫療及精神任務,應享受下列便利:
(甲)彼等應準定期訪問戰俘營外之勞動隊或醫院中之戰俘。

為此目的,拘留國應供給以所需之交通工具。

(乙)關於各戰俘營中留用醫務人員之活動之一切事項,由該營上級醫官對該營軍事當局負責。為此目的,在戰事開始時,衝突各方應就醫務人員相當等級之問題取得協議,其中包括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第二十六條所列團體之醫務人員之等級。上述上級醫官及隨軍牧師有權與戰俘營之主管當局商洽與其職務有關之一切問題。該當局應予彼等以有關此項問題之通訊所必需之便利。
(丙)彼等在被留用營中雖應服從內部紀律,但不得強迫其作任何醫務或宗教以外之工作。

在交戰期間,衝突各方關於留用人員之可能遣放應成立協議,並決定遣放之程序。

上述各規定並不解除自醫療及精神的觀點上拘留國對於戰俘應盡之義務。


第三十五條
落於敵國手中之隨軍牧師,其為協助戰俘而留下或被留用者,應准依其宗教道義,對戰俘執行宗教任務,並在屬於同一宗教之戰俘中自由執行宗教任務。彼等應分派至屬於同一部隊,使用同一語言,或遵奉同一宗教之各戰俘營或勞動隊。彼等應享有訪問本營以外之戰俘必需之便利,包括第三十三條所提之交通工具。彼等應得與拘留國教會當局及國際宗教組織自由通訊,商討有關宗教職務事項,但其通訊得受檢查。彼等為此目的發出之信件或郵片,應在第七十一條所規定之限額以外。

第三十六條
戰俘中之牧師其未經正式委派為其所屬部隊之隨軍牧師者,不論其教派為何,得自由對其本教教徒自由執行宗教任務。為此目的,彼等應享受與拘留國留用之隨軍牧師同樣之待遇。彼等不得被強迫從事任何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條
當戰俘中並無留用之隨軍牧師或同一宗教之戰俘牧師協助時,應依有關戰俘之請求,指派一屬於戰俘之教派或類似教派之牧師擔任此項工作。若此等牧師亦無之,則在宗教信仰觀點認為可行時,應指派一合格之非宗教人員擔任之。此項人員之指派,須經過拘留國核准,並須取得有關戰俘團體之同意,必要時並應經當地同一信仰之宗教當局核准。此種指派之人員應遵守拘留國為維護紀律及軍事安全而制定之一切規則。

第三十八條
拘留國應在尊重戰俘個人興趣之條件下,鼓勵戰俘之文化、教育、娛樂、運動與遊戲活動。並應採取必要措施,供給適當之場所及必需之設備,以保證其實行。

戰俘應有作健身活動之機會,包括運動、遊戲及戶外停留。所有戰俘營均應設置為此目的所必需之充足之空場。

第三十九條
各戰俘營應由屬於拘留國正規部隊之負責軍官直接管轄之。此項軍官應備有本公約一份;應保證該營職員及警衛均知悉其中條款,並應在其政府指示下,負責本公約之實施。

戰俘,除軍官外,對拘留國一切軍官均須敬禮,並表示其本國部隊適用的規則所規定之禮貌。

軍官戰俘僅須向拘留國軍官中等級較本人為高者敬禮;但對戰俘營長官,不論其等級為何,必須敬禮。


第四十條
佩戴等級及國籍徽章以及勳章均應許可。

第四十一條
各戰俘營應以戰俘本國文字,將本公約及其附件之條文及第六條所規定之特別協定之內容張貼在人人均能閱讀之處。戰俘之無法前去閱讀此項張貼文件者,如請求發給抄本時,應供給之。

與戰俘行為有關之各種規則、命令、通告及印刷品,應以其所了解之文字發給之。此項規則、命令及印刷品應照上述方式張貼之,並應將抄本交與戰俘代表。所有對戰俘個別發出之命令亦須使用彼等所了解之文字。


第四十二條
對戰俘,尤其對脫逃或企圖脫逃之戰俘,使用武器,應屬最後之手段,並應每次先予以適合於當時情況之警告。

第四十三條
戰事開始時,衝突各方應互相通知本公約第四條所述人員之軍銜及等級,以保證等級相當之戰俘之待遇平等。嗣後設置之名義及等級亦應同樣通知之。

戰俘被擢升之等級,而經其所依附之國正式通知者,拘留國應予承認。


第四十四條
軍官及與其地位相等之戰俘之待遇,應依其等級及年齡而定。

為保證軍官營內之勤務,應從同一武裝部隊中派遣適當數目之其他等級人員,在可能範圍內,應擇其使用同一語言者,並須顧及軍官及相當地位之戰俘之等級,此種服務員不應令其從事其他工作。

對於軍官之自行管理膳食,應予以一切便利。


第四十五條
軍官及與其地位相等之戰俘以外之戰俘所受待遇應依其等級及年齡而定。

對於戰俘之自行管理膳食,應予以一切便利。
艦隊戰俘保護法 下章
第七十八條
戰俘有權向管轄之軍事當局提出其關於彼等在俘情況之請求。

彼等並有無限制之權利通過其代表,或如其認為必要時,直接向保護國之代表請求注意彼等關於在俘情況有所申訴之處。

此項請求與申訴不得加以限制,或認為構成第七十一條所指之通信限額之一部分,並須立即傳遞。即使認為此項請求與申訴並無根據,亦不得因此加以處罰。

戰俘代表得向保護國代表致送關於戰俘營情況及戰俘的需要之定期報告。


第八十二條
戰俘應受拘留國武裝部隊現行法律、規則、及命令之拘束;拘留國對於戰俘任何違犯此項法律、規則或命令之行為,得採取司法或紀律上之措施。但不許有與本章之規定相反之程序或處罰。

若拘留國任何法律、規則、或命令規定戰俘所犯之行為應受處罰,而同樣行為如為拘留國武裝部隊人員所犯則不受處罰,則該項行為應僅受紀律性的處罰。


第八十三條
拘留國在決定對於戰俘被控所為之過犯之處理程序究應屬司法性或紀律性時,應保證主管當局儘量從寬,而儘可能採取紀律性而非司法性之措施。

第八十四條
戰俘應只由軍事法庭審判,除非按照拘留國現行法律明文之規定,普通法庭得審訊該拘留國武裝部隊人員,如其犯有戰俘被控之特種過犯。

戰俘在任何情況下不得由不能保證一般認為必要的獨立與公正之任何法庭審判,尤其法庭之訴訟程序之不能給予被告以第一百零五條所規定之辯護權利及方法者。

第八十五條
戰俘之因被俘前所犯之行為而依據拘留國法律被訴追者,即令已定罪,應仍享有本公約之利益。

第八十六條
戰俘不得因同一行為或同一罪名而受一次以上之處罰。


第八十七條
拘留國軍事當局及法庭對於戰俘判處刑罰不得超出對其本國武裝部隊人員犯同一行為所規定之刑罰。

判處刑罰時,拘留國法庭或當局應儘量顧及以下事實,即被告,因非拘留國人民,不受對該國效忠義務之拘束,且系因不在其本人意志支配下之環境關係落於拘留國權力下。上述法庭或當局應得自由減輕對戰俘被控之罪行所定之刑罰,因此並無必須援用規定的最低刑罰之義務。

因個人行為而予集體處罰、體刑、監禁於無日光之場所,以及任何形式之酷刑或殘暴,應予一律禁止。

拘留國不得剝奪戰俘原有之等級,或禁止其佩帶徽章。


第八十八條
軍官、士官及士兵而為戰俘者,在受紀律性或司法性處罰時,其所受之待遇不得苛於拘留國本國武裝部隊中相當等級之人員因同樣處罰所受之待遇。

凡受過紀律性或司法性處罰之戰俘,其待遇不得異於其他戰俘。


第八十九條
適用於戰俘之紀律性處罰如下:
(一)罰款不得超過戰俘按照第六十及六十二兩條之規定所應能獲得的不超過三十日期間之墊發薪給與工資之百分之五十。
(二)停止其超過本公約規定的待遇之特權。
(三)每日不超過兩小時之疲勞服役。
(四)禁閉。
第(三)項所列之處罰不得適用於軍官。

紀律性處罰絕不得非人道,殘暴,或危害戰俘健康。


第九十條
每次處罰之時期絕不得超過三十日。等候違反紀律行為的審訊或紀律處罰的宣判之禁閉時期,應自戰俘所判處罰之日期中減去之。

即使戰俘在被判處罰時,同時犯有數種行為,亦不論其所犯行為有無關聯,上項規定之三十日之最高限期不得超過。

紀律性處罰的宣判及其執行之相隔時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戰俘再度被判紀律性處罰時,如其前後兩次處罰中之一次之時期為十日或十日以上,則該兩次處罰之執行,其間至少須隔三日。


第九十一條
戰俘脫逃應認為完成,如:
(一)彼已參加其所依附之國或其盟國之武裝部隊;
(二)彼已離開拘留國或其盟國所控制之領土;
(三)彼已逃登懸有其所依附之國或其盟國的國旗之船隻,而該船在拘留國領水內,但不為其所控制。


凡在本條意義下完成脫逃之戰俘而又重被俘獲者,不得為其前次之脫逃受任何處罰。

第九十二條
戰俘企圖脫逃而未能在第九十一條之意義下完成脫逃以前而重被俘獲時,對於該行為應只受紀律性處罰,縱屬累犯。

凡重被俘獲之戰俘,應立即送交主管軍事當局。

不論第八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如何,因脫逃未完成而被處罰之戰俘得受特別監視。此種監視不得影響其健康,須於戰俘營中行之,並須不剝奪本公約賦予彼等之任何保障。


第九十三條
戰俘因在脫逃或企圖脫逃中所為之過犯受司法審判時,其脫逃或企圖脫逃,縱屬累犯行為,不得成為加重處罰之情由。

按第八十三條所述之原則,戰俘純為便利脫逃所為之過犯而未對於生命或肢體施暴行者,如侵害公物,非為利己意圖之盜竊,製作或使用偽造文件,穿着平民衣服,應僅受紀律性處罰。

凡協助或唆使脫逃或企圖脫逃之戰俘應僅因此受紀律性處罰。


第九十四條
脫逃之戰俘,若被重俘,應按第一百二十二條所規定之方式通知其所依附之國,如其脫逃曾經通知。

第九十五條
戰俘被控違犯紀律,在候審期間不得予以禁閉,除非拘留國武裝部隊人員犯被控有類似過犯時亦受禁閉,或為戰俘營之秩序與紀律須如此辦理。

戰俘因違犯紀律等候處理之禁閉期間,應儘量減短,並不得超過十四日。

本章第九十七、九十八兩條之規定應適用於違犯紀律等候處理而受禁閉之戰俘。


第九十六條
構成違犯紀律之行為應立即調查之。

在不妨礙法庭及上級軍事當局之權限範圍內,紀律性處罰僅能由以戰俘長官之地位具有紀律權之軍官或代替該長官之負責軍官或其所委付以紀律權之軍官命令之。

此項權力絕不得委託戰俘或由戰俘行使之。

在紀律判決宣布前,應將關於其所被控之過犯之確切案情通知被告人,並予以解釋其行為及辯護之機會。尤應許其召喚證人,並於必要時,使用合格之譯員。判決應向被告戰俘及戰俘代表宣布之。

紀律性處罰之記錄應由戰俘營長官保存之,並得由保護國代表檢查。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護國之代表,應許其前往戰俘所在之一切地方,尤其拘禁、監禁及勞動之地方,並可進入戰俘居住之一切場所;彼等亦應准許前赴被移送戰俘之出發,經過或到達之地點。彼等又應能親自或通過譯員與戰俘,尤其戰俘代表會晤,而不須有他人在場。

保護國之代表,應有選擇其願訪問地點之充分自由。訪問之時間及次數不得加以限制。除因迫切的軍事需要之理由,且僅作為一種例外及暫時的措施外,不得禁止此種訪問。

必要時,拘留國及該戰俘所依附之國得同意允許戰俘之同國人參加訪問。


第一百二十七條
各締約國在平時及戰時應在各該國儘量廣泛傳播本公約之約文,尤應在其軍事,並如可能時,在公民教育計劃中,包括本公約之學習,俾本公約之原則為全部武裝部隊及全體人民所周知。

在戰時負戰俘事宜之任何軍事或其他當局必須備有本公約之約文,並須對其各項規定受有特別之教導。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各締約國應通過委員會,在戰時,則通過保護國,互相通知本公約之正式譯文,及其所採用以保證實施本公約之各項法律與規則。

第一百二十九條
各締約國擔任制定必要之立法,對於本身犯有或令人犯有下條所列之嚴重破壞本公約之行為之人,處以有效的刑事制裁。

各締約國有義務搜捕被控為曾犯或曾令人犯此種嚴重破壞本公約行為之人,並應將此種人,不分國籍,送交各該國法庭。該國亦得於自願時,並依其立法之規定,將此種人送交另一有關之締約國審判,但以該締約國能指出案情顯然者為限。

各締約國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制止下條所列嚴重破壞本公約之行為以外之一切違反本公約之規定之行為。

在一切情況下,被告人應享有適當的審判及辯護之保障。此種保障,不得次於本公約第一百零五條及其以下各條所規定者。


第一百三十條
上條所述之嚴重破壞公約行為,應系對於受本公約保護之人或財產所犯之任何下列行為:故意殺害,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學實驗,故意使身體及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嚴重傷害,強迫戰俘在敵國部隊中服務,或故意剝奪戰俘依本公約規定應享之公允及合法的審判之權利。

第一百三十一條
任何締約國不得自行推卸,或允許任何其他締約國推卸,其本身或其他締約國所負之關於上條所述之破壞公約行為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
經衝突之一方之請求,應依有關各方所決定之方式,進行關於任何被控違犯本公約的行為之調查。

如關於調查程序不能獲致協議,則各方應同意選定一公斷人,由其決定應遵行之程序。

違約行為一經確定,衝突各方應使之終止,並應迅速加以取締。
艦隊戰俘相關附加部分(Prisoner of War)
海軍戰俘勳章(十一級非艦隊成員勳章)
相關服役勳章:



頒發部門:中央司令部

授予整體艦隊:
參謀長聯席會議、中央司令部、海軍艦長指揮部、戰略司令部、特種作戰司令部、後勤運輸司令部、核子作戰司令部、創傷支援司令部、艦隊武裝部隊、機械維修部、工程部、醫療部

非艦隊成員授予:
友軍聯盟、協同作戰人員、非艦隊成員

授予原因:
「在針對艦隊敵人的行動中被俘虜;在參與涉及與敵對勢力發生衝突的軍事行動時;與友軍服役,參與與艦隊不屬於交戰的敵對武裝部隊的武裝衝突;或未涵蓋但相關軍官認為與武裝衝突期間被敵方武裝部隊扣押的情況類似」

獎金:USD $15

描述:
在針對艦隊敵人的行動中被俘虜;在參與涉及與敵對勢力發生衝突的軍事行動時;與友軍一起服役,參與與艦隊不屬於交戰的敵對武裝部隊的武裝衝突;或未涵蓋但相關軍官認為與武裝衝突期間被敵方武裝部隊扣押的情況類似

艦隊戰俘勳章是艦隊武裝部隊的一項軍事勳章。戰俘勳章可授予任何戰俘。該獎項授予在針對艦隊敵人的行動中被俘或被俘的任何人;在參與涉及與敵方武裝部隊發生衝突的軍事行動時;或在友軍服役期間參與與艦隊不是交戰方的敵對武裝部隊的武裝衝突。該獎章還頒發給在以下情況下被俘虜的人:「相關將官認為,與在戰爭期間一般被敵方武裝部隊俘虜的情況類似。」的武裝衝突。該人員在被囚禁期間的行為必須是正直的。該勳章可在死後授予獲獎者。

戰俘勳章不得授予超過一枚。 對於任何後續獎章的授予,將授予服役星並佩戴在獎章的懸掛和服役絲帶上。


第二級至五級海軍戰俘勳章


第六至九級海軍戰俘勳章
艦隊好撒馬利亞人法
《好撒馬利亞人法》(英語:Good Samaritan law),在美國和加拿大是給自願向傷者、病人救助的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目的在使見義勇為者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人士施以幫助。該法律的名稱來源於《聖經》中耶穌所做的好撒馬利亞人的著名比喻。

在艦隊中,要求成員有義務幫助遭遇困難的人(如聯絡有關部門),無論是否為艦隊成員(囚犯或戰俘同樣受保護但規則可能些許不同)。艦隊非明文規定「無視提供協助的責任」是違規的,在必要情況下,成員有義務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損害,則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責。

囚犯或戰俘救助原則:
若囚犯為NPC則由艦隊醫療部提供監護,囚犯角色若為玩家則由一名醫療士官單獨提供監護。若值班其間缺少當值的醫療士官,則可由一名醫療部成員負責。

本艦隊按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待遇第三公約保護戰俘
若戰俘為NPC同樣由艦隊醫療部提供監護,戰俘角色若為玩家則由一名醫療官(O-1或以上)單獨提供監護。若值班其間缺少當值的醫療官,則可由一名醫療部士官或成員負責。

施行救助的條件及原則:
當病人陷入昏迷狀態、受錯覺影響或中毒──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這樣的情況下,則可視為傷者或病人已默許回應者的幫助。在守則擬制下,任何人遇上危難時會願意接受其他人援助("peril invites rescue"),故中央司令部宣判時常會較寬容。

1:任何急救的提供,不能用以交換任何獎勵或財政補償作為結果。醫療人員當執行急救是由於與他們的職業相聯時,是不受好撒馬利亞人法保護的。

2:如果援助開始,援助者不能離開現場,直到:
A: 召喚醫療部的醫療協助是必須的。
B: 與援助者技能相等或更高的訓練級別(醫療技能比當初的援助者高、通過艦隊精神創傷的考核者、非值班醫療部成員)到場接管。

3:不應隨意拖動傷者

4:繼續提供援助是不安全的(例如在Chemical Agents模組中的生物危害品中未有足夠的裝備下接觸潛在的疾病或病毒)。援助者永遠不應使自己處於危險中幫助其它人。
援助者只要在同樣的訓練水平、於同樣情況下作合理的反應,規則上不需對受害者的傷殘或死亡負責。
指揮官

海軍指揮官:

(海軍指揮官識別章 Navy Commanding Officer Badge)
海軍部長(Secretary of the Navy)

名稱:LTG. Chamberlain

中文頭銜:海軍部長 Chamberlain;艦隊上將 Chamberlain
英文頭銜:SECNAV. Chamberlain;Fleet Admiral Chamberlain

*曾任聯盟反恐遠征最高司令部指揮官(Supreme Headquarters, Coalition Global War on Terrorism Expeditionary Force)

核動力潛艇指揮官

(核動力潛艇指揮官識別章 Nuclear Submarine Commander Badge)
退休海軍艦長(Captain):

名稱:G4Michael

中文頭銜:海軍少尉 G4Michael
英文頭銜:Ensign G4Michael;ENS. G4Michael


海軍實習艦長(Captain):

名稱:QAQ

中文頭銜:海軍準尉 QAQ
英文頭銜:Warrant Officer 1. QAQ;WO1. QAQ

備註:(軍官表現良好,考慮轉升海軍少尉[O-1])

此部分最後更新日期:2025/05/17
軍官
武裝部隊軍官:

(艦隊武裝部隊軍官識別章 Fleet Armed Forces Officer Badge)

名稱:弦樂瓶

中文頭銜:海軍少尉 弦樂瓶
英文頭銜:Ensign 弦樂瓶;ENS. 弦樂瓶



創傷支援司令部/醫療部軍官:

(艦隊創傷支援司令部/醫療部軍官識別章 Fleet T.S.C. & Medical Department Officer Badge)
名稱:Ba-La
中文頭銜:海軍上尉 Ba-La
英文頭銜:Lieutenant Ba-La;LT. Ba-La
梯隊及指揮系統分類:初級軍官;指揮;連級軍官
軍銜:海軍上尉 Lieutenant(O-3)
北約軍銜代號:Lieutenant(OF-2)
服役條:7


獲得勳章/戰鬥章:第六級海軍海外服役勳章、雷霆行動勳章、長弓戰役勳章

所屬部門:創傷支援司令部(Trauma Support Command)
艦隊晉升最大軍銜:Admiral(O-10)
駐防級別:創傷支援司令部軍官
職位/部門:
海軍上尉
工會成員
連級軍官
加入艦隊時間:2022年11月8日



機械維修部軍官:

(艦隊機械維修部軍官識別章 Fleet Mechanical Department Officer Badge)
名稱:百鬼摸余中
中文頭銜:海軍少尉 百鬼摸余中
英文頭銜:Ensign 百鬼摸余中;ENS. 百鬼摸余中
梯隊及指揮系統分類:初級軍官;指揮;排級軍官
軍銜:海軍少尉 Ensign(O-1)
北約軍銜代號:Ensign(OF-1)
服役條:1


獲得勳章/戰鬥章:榮譽勳章、海軍十字勳章

所屬部門:艦隊機械維修分部(PACFLT Mechanical Branch)
艦隊晉升最大軍銜:Admiral(O-10)
駐防級別:沉船打撈小隊軍官
職位/部門:
海軍少尉
工會成員
機械維修部軍官
加入艦隊時間:2022年11月8日



核潛艇工程部軍官:

(艦隊工程部軍官識別章 Fleet Engineer Department Officer Badge)
名稱:09
中文頭銜:海軍少尉 09
英文頭銜:Ensign 09;ENS. 09
梯隊及指揮系統分類:初級軍官;排級軍官;指揮
軍銜:海軍少尉 Ensign(O-1)
北約軍銜代號:Ensign(OF-1)
服役條:2



獲得勳章/戰鬥章:第二級海軍海外服役勳章

所屬部門:艦隊工程分部(PACFLT Engineer Branch)
艦隊晉升最大軍銜:Admiral(O-10)
駐防級別:電力支援中隊軍官
職位/部門:
海軍少尉
工會成員
工程部軍官
加入艦隊時間:2022年11月7日


此部分最後更新日期:2025/05/17
士官/成員
艦隊成員識別章:

(艦隊成員識別章 Navy Sailor Badge)
名稱:YG
中文頭銜:海軍成員 YG
英文頭銜:Seaman Apprentice YG;SA. YG
梯隊及指揮系統分類:海軍成員;小隊隊員
軍銜:海軍成員 Seaman Apprentice(E-2)
北約軍銜代號:Seaman Apprentice(OR-2)
服役條:1


獲得勳章/戰鬥章:N/A
所屬部門:艦隊機械維修分部(PACFLT Mechanical Branch)
艦隊晉升最大軍銜:Admiral(O-10)
駐防級別:N/A
職位/部門:
海軍成員
工會成員
機械維修中隊成員
加入艦隊時間:2022年11月8日


名稱:646162873
中文頭銜:海軍中士 646162873
英文頭銜:Petty Officer 2nd Class 646162873;PO2. 646162873
梯隊及指揮系統分類:初級士官;指揮現場;班長
軍銜:海軍中士 Petty Officer 2nd Class(E-5)
北約軍銜代號:Petty Officer 2nd Class(OR-5)
服役條:5


獲得勳章/戰鬥章:紫心勳章、第四級海軍海外服役勳章、雷霆行動勳章、長弓戰役勳章、破冰行動戰役勳章、深淵行動勳章、寒冰戰役勳章

所屬部門:艦隊機械維修分部(PACFLT Mechanical Branch)
艦隊晉升最大軍銜:Admiral(O-10)
駐防級別:N/A
職位/部門:
海軍士官
工會成員
採礦作業小隊士官
加入艦隊時間:2024年2月13日


名稱:YOOOOOOOO
中文頭銜:海軍成員 YOOOOOOOO
英文頭銜:Seaman Apprentice YOOOOOOOO;SA. YOOOOOOOO
梯隊及指揮系統分類:海軍成員;小隊隊員
軍銜:海軍成員 Seaman Apprentice(E-2)
北約軍銜代號:Seaman Apprentice(OR-2)
服役條:N/A
獲得勳章/戰鬥章:N/A
所屬部門:艦隊機械維修部(PACFLT Mechanical Branch)
艦隊晉升最大軍銜:Admiral(O-10)
駐防級別:N/A
職位/部門:
海軍成員
工會成員
機械維修中隊成員
加入艦隊時間:2023年3月22日


名稱:mzsy好菜啊
中文頭銜:海軍成員 mzsy好菜啊
英文頭銜:Seaman Apprentice mzsy好菜啊;SA. mzsy好菜啊
梯隊及指揮系統分類:海軍成員;小隊隊員
軍銜:海軍成員 Seaman Apprentice(E-2)
北約軍銜代號:Seaman Apprentice(OR-2)
服役條:N/A
獲得勳章/戰鬥章:N/A
所屬部門:艦隊機械維修分部(PACFLT Mechanical Branch)
艦隊晉升最大軍銜:Admiral(O-10)
駐防級別:N/A
職位/部門:
海軍成員
工會成員
機械維修中隊成員
加入艦隊時間:2023年7月22日


名稱:Hanstommy
中文頭銜:海軍預備役成員 Hanstommy
英文頭銜:Seaman Recruit Hanstommy;SR. Hanstommy
梯隊及指揮系統分類:小隊成員
軍銜:海軍預備役成員 Seaman Recruit(E-1)
北約軍銜代號:Seaman Recruit(OR-1)
服役條:2



獲得勳章/戰鬥章:海軍海外服役勳章、長弓戰役勳章、破冰行動戰役勳章

所屬部門:艦隊機械維修分部(PACFLT Mechanical Branch)
艦隊晉升最大軍銜:Admiral(O-10)
駐防級別:N/A
職位/部門:
海軍成員
工會成員
後勤補給小隊成員
加入艦隊時間:2024年3月19日


名稱:西伯利亚绿波电龙
中文頭銜:海軍成員 西伯利亚绿波电龙
英文頭銜:Seaman Apprentice 西伯利亚绿波电龙;SA. 西伯利亚绿波电龙
梯隊及指揮系統分類:小隊成員
軍銜:海軍成員 Seaman Apprentice(E-2)
北約軍銜代號:Seaman Apprentice(OR-2)
服役條:2


獲得勳章/戰鬥章:第二級海軍海外服役勳章、深淵行動勳章、寒冰戰役勳章

所屬部門:艦隊武裝部隊(PACFLT Armed Forces)
艦隊晉升最大軍銜:Admiral(O-10)
駐防級別:N/A
職位/部門:
海軍成員
工會成員
作戰中隊成員
加入艦隊時間:2024年11月17日
備註:(成員表現良好,考慮直接晉升海軍少尉[O-1]) C- ADM Aide De Camp ENS


醫療部成員識別章:

(艦隊醫療部識別章 Fleet Medical Department Badge)
名稱:LaMiiin
中文頭銜:海軍成員 LaMiiin
英文頭銜:Seaman Apprentice LaMiiin;SA. LaMiiin
梯隊及指揮系統分類:小隊成員
軍銜:海軍成員 Seaman Apprentice(E-2)
北約軍銜代號:Seaman Apprentice(OR-2)
服役條:2



獲得勳章/戰鬥章:第一級海軍海外服役勳章、長弓戰役勳章、寒冰戰役勳章

所屬部門:艦隊醫療分部(PACFLT Medical Branch)
艦隊晉升最大軍銜:Admiral(O-10)
駐防級別:N/A
職位/部門:
海軍成員
工會成員
野戰醫療中隊隊員
加入艦隊時間:2024年4月23日


此部分最後更新日期:2025/05/17
預備役成員
預備役人員並非艦隊正式成員,因此被列為預備役的人員在艦艇內或外的行動均被受限。預備役人員是指投考艦隊成員的面試未能通過而被分配的職務。

預備役人員不得使用艦隊的軍械庫;操作艦炮及不得管有火器或可投射的器械,與艦隊手冊的第六條條文不同,預備役人員可使用藥品、裝備、工具、潛水工具/裝備等。預備役人員被要求禁止進行醫療救援、外出作戰等高危任務,但可進行外出維修、外出採礦、實習等任務。
艦隊或艦隊部門簡稱
參謀長聯席會議(Joint Chiefs of Staff)
⬛簡稱: JCS

中央司令部(Central Command)
⬛簡稱: C.C.
⬛簡稱: CENTCOM

海軍艦長指揮部(Fleet Forces Command)
⬛簡稱: F.F.

戰略司令部(Strategic Command)
⬛簡稱: STRATCOM
⬛簡稱: S.C.

特種作戰司令部(Special Operations Command)
⬛簡稱: SOCOM
⬛簡稱: SOC

核子作戰司令部(Nuclear Warhead Command)
⬛簡稱: NWC

後勤運輸司令部(Logistical Transportation Command)
⬛簡稱: LTC

創傷支援司令部(Trauma Support Command)
⬛簡稱: TSC

艦隊武裝部隊(PACFLT Armed Forces)
⬛簡稱: A.F.

機械維修分部(PACFLT Mechanical Branch)
⬛簡稱: M.B.

工程分部(PACFLT Engineer Branch)
⬛簡稱: E.B.

醫療分部(PACFLT Medical Branch)
⬛簡稱: M.B.

各部首席軍官
⬛簡稱: C.O. (Commanding Officer)

各部內務部
⬛簡稱: I.A.

現場指揮將官(O-7 ~ O-11)
⬛簡稱: C.A. (Commanding Admiral)
關於基因研究及使用
所有基因研究必須由醫務部其下的成員負責進行,非醫務部成員不得進行基因研究、基因合成、基因混合等行為。少尉(O-1)以下軍銜不得使用或拼接任何基因。少尉(O-1)或以上的軍官使用或拼接任何基因前必須得到值班艦長同意,方可使用。
有關每回合購買貨物及資金
站點所購買的貨物在巡迴開始前會送達艦船上,各部成員不得取走或竊取任何其他成員所購買的物品。成員亦應有責任及義務為部門購買所需或相關的物資。各成員可申請艦隊銀行更多資金作購物之用,所有撥款的申請需得到值班艦長同意。
關於升級艦船
以下部門可進行艦船升級:中央司令部、海軍艦長指揮部、工程部、後勤運輸司令部、機械維修部。其中,中央司令部亦負責授權工程部及機械維修部的升級事宜,工程及機械維修部所需求的所有升級事宜需得到中央司令部將官同意。升級艦船最低軍銜要求為Petty Officer 2nd Class(E-5)。
有關無線電VOIP語音
所有艦隊成員在RP模式其間禁止使用無線電VOIP語音,全程需使用「本地」VOIP語音作交流。以下情況可使用無線電VOIP語音:
1:艦長聲納報點(艦長室)
2:中央司令部將官對全體成員發言(艦長室)
3:宣讀禱文(艦長室)
4:進行演講(艦長室)
5:呼叫成員(艦長室)
6:各級將官或軍官下達部門命令
艦隊違規處理
所有艦隊成員的違規/投訴報告及處理都由中央司令部、憲兵隊、內務部所管轄。所有警告或處罰都將記錄在檔案中,但不包括口頭警告。
所有落實或未落實的處罰或警告一律被視為最高機密,除參謀長聯席會議、中央司令部、內務部及當時人之外,一律不得對外洩露處理結果或任何內容及經過。


具體處罰/投訴內容:
一:口頭警告

口頭警告一般是既場性的,在成員違規的當下指上級給予的口頭警告。口頭警告一般不予以記錄在報告內,而口頭警告使用情況為輕微的違規。

二:書面警告

書面警告是嚴重違反規則的處分,中央司令部/內務部會發送書面警告信給違反條文的艦隊成員。書面警告同時會被記錄在檔案中。違反守則處罰的嚴重情度取決於中央司令部及內務部會議商討。
可能會引發書面警告的條文/守則如下:
➤太平洋艦隊守則條文
➤太平洋艦隊增修條文
➤艦隊手冊
➤違背艦隊的操守及價值觀
➤違背艦隊的理想及使命
➤消極服務非艦隊成員
➤傷害艦隊成員(行動)


三:降級

降級是指艦隊人員違反規則的處分,而中央司令部及內務部會進行會議商討是否降級。降級同時會被記錄在檔案中。最終執行降級的動作為中央司令部所掌管。
違反以下守則有可能引至降級處分:
➤消極執行/服從上級或軍官命令
➤不尊重艦隊成員(言語、行為)
➤太平洋艦隊守則條文
➤太平洋艦隊增修條文
➤艦隊手冊
➤違背艦隊的操守及價值觀
➤違背艦隊的理想及使命
➤消極服務非艦隊成員


四:上訴

上訴指下級對上級的命令、行為、處事方式、濫用權力等不滿而進行的上訴。該上訴只針對有問題的上級,此時下級可跳級上訴。收到上訴信/信息的軍官需上報至內務部及中央司令部將官報告。

可跳級上訴的級別如下
(前者為投訴者;後者為收訴者):
➤艦隊成員-->排級軍官
➤排級軍官-->營級軍官
➤連級軍官-->團級軍官
➤營級軍官-->旅級軍官/將官
➤團級軍官-->將官/中央司令部
➤將官-->中央司令部/參謀長聯席會議


五:革職

革職是指艦隊人員屢次犯下嚴重的罪行而被中央司令部革除職務。革職後需重新報考面試,面試成功後會恢復成員身份,但職位、薪資、指揮權等並不保留,革職其間亦需遵守艦隊手冊第六條。
下列警言或處罰可能會遭到革職:
➤三次書面警告
➤曾被三次上訴
➤經中央司令部商討而作出的革職處分
➤洩露機密資料


✦小知識
雖然從表面來看,艦隊成員很容易觸犯上述的艦隊條文規定,但根據檔案庫記載並沒有任何成員因違規而被處分。
艦隊道德操守與價值觀
艦隊人員是一支常設、誠實、用人唯才、專業的隊伍。下列的基本信念對艦隊人員保持廉潔守正、誠信不阿,至為重要。這些信念既是良好管治的根基,亦有助艦隊人員取得並維持他們的尊重和信任 。
作為艦隊的一員,你要:
➤時刻遵守太平洋艦隊守則條文、艦隊手冊、部門紀律及軍官命令
➤時刻謹記艦隊的信念與價值觀
➤緊記每次與人員接觸,你的行為都應以維護艦隊良好聲譽為原則
➤時刻表現謙虛有禮的態度但不忘保持效率
➤對所有艦隊成員的行動和態度須恰當
➤尊重生命
➤尊重其他艦隊成員的尊嚴
➤尊重其他艦隊成員的私隱
➤適當的行為/表情
➤慎獨
理想及使命
理想

為木衛二服務,務使木衛二成為安居樂業的地方。

使命

招募、訓練、裝備和組織提供戰鬥就緒的海軍部隊,以贏得衝突和戰爭,同時通過持續的前沿存在維持安全和威懾。(To recruit, train, equip, and organize to deliver combat ready Naval forces to win conflicts and wars while maintaining security and deterrence through sustained forward presence.)

信念

1:保持高度廉潔正直。
2:發揮專業精神、精益求精。
3:致力提供優質服務。
4:時刻準備面對挑戰、勇於承擔責任。
5:維持良好士氣和團隊精神。


主要職責

1:作戰:迅速處理作戰召喚,並有效地執行陸上及海上的作戰命令。
2:救援服務:提供快捷、有效和先進的海陸緊急救援服務。
作戰及救援
➤繼續檢討現行的作戰及救援程序,以便改善艦隊的整體行動效率。
➤引入先進技術及設備,提高陸上及海上的作戰和救援能力。
➤確保所有作戰及救援單位時刻候命,以便迅速處理緊急召喚。
➤改善作戰及救援行動的通訊和協調工作。
➤繼續檢討和改善資源調配計劃。
➤繼續檢討現場指揮系統,以改善作戰/事故現場的指揮及控制工作。
➤繼續研究、發展和使用更先進及有效的行動資料系統和設備。
➤繼續利用先進技術提升作戰艦隊的質素。
➤繼續提升救援服務的水平,以應付洞穴的救援。
➤繼續推行先遣醫療兵計劃,以加強艦隊的緊急救護服務。
➤繼續改善偏遠位置緊急召喚的處理,並使用小型艦船及無人機,克服洞穴狹窄的問題。
➤調查暴動起因,以阻嚇非法行為,盡量減少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檢討服務指標,並監察服務表現的進展,以實踐太平洋艦隊的服務承諾。我們力求達到下列目標:
在一般作戰召喚總數中,最少有92.5%在規定召達時間內抵達現場。
➤太平洋艦隊在去年(2022)接獲的一般作戰召喚共有321宗
在緊急醫療召喚總數中,最少有92.5%在規定召達時間內抵達現場。
➤太平洋艦隊在去年(2022)接獲的緊急醫療召喚共有197宗



在接到投訴二十四小時內,對可能危害公眾安全的艦隊成員展開調查。如艦隊成員不會即時構成危害,則在10個工作天內展開調查。

靈活調配現有資源,以實踐服務承諾:

重新調配作戰及救護資源往策略性地點。
調配醫療兵到合適的區域,以擴展緊急救護服務的覆蓋範圍。

定期檢討及改革艦隊架構和程序,務求繼續提升工作效率。
編制及部門

(此為艦隊指揮部級別編制)


(此為艦隊武裝部隊部門編制)


(此為艦隊醫療部部門編制)


(此為艦隊工程部部門編制)


(此為艦隊機械維修部部門編制)

所有部門均由中央司令部及參謀長聯席會議所統領,其中統籌所有部門的行動均由中央司令部負責!
部門架構列明各部門(副)首席軍官、將官的軍銜要求。嚴格按此執行!


✦小知識
海軍艦長指揮部、戰略司令部、特種作戰司令部、創傷支援司令部、核子作戰司令部、後勤運輸司令部均是在艦隊第四次部門改革後成立


參謀長聯席會議(Joint Chiefs of Staff)
參謀長: Admiral(O-10~O-11)
[ADM] [FADM]


中央司令部(Central Command)
艦隊將官(O-7~O-11)
[RDML][RADM][VADM][ADM][FADM]


海軍艦長指揮部(Fleet Forces Command)
艦隊將官(O-7~O-10)
[RDML][RADM][VADM][ADM]

艦隊軍官(O-1~O-6)
[ENS][LTJG][LT][LCDR][CDR][CAPT]

艦隊準尉(W-1~CW-5)


戰略司令部(Strategic Command)
艦隊將官(O-7~O-10)
[RDML][RADM][VADM][ADM]

艦隊軍官(O-4~O-6)
[LCDR] [CDR] [CAPT]


特種作戰司令部(Special Operations Command)
艦隊將官(O-7~O-10)
[RDML][RADM][VADM][ADM]


艦隊軍官(O-4~O-6)
[LCDR] [CDR] [CAPT]


創傷支援司令部(Trauma Support Command)
艦隊將官(O-7~O-10)
[RDML][RADM][VADM][ADM]


艦隊軍官(O-3~O-6)
[LT] [LCDR] [CDR] [CAPT]


核子作戰司令部(Nuclear Warhead Command)
艦隊將官(O-7~O-10)
[RDML][RADM][VADM][ADM]


艦隊軍官(O-4~O-6)
[LCDR] [CDR] [CAPT]


後勤運輸司令部(Logistical Transportation Command)
艦隊將官(O-7~O-10)
[RDML][RADM][VADM][ADM]


艦隊軍官(O-4~O-6)
[LCDR] [CDR] [CAPT]


艦隊武裝部隊(PACFLT Armed Forces)
1:Military Police(憲兵)
憲兵指揮官: LCDR~CAPT(O-4~O-6)
憲兵軍官: Ensign(O-1) ~ Lieutenant(O-3)


2: 副/首席軍官
首席軍官: Captain(O-6)
副首席軍官: Commander(O-5)


機械維修部(PACFLT Mechanical Department)
1:IA(內務部)
首席機修內務官: Lieutenant Commander(O-4)
機修內務官: Ensign(O-1) ~ Lieutenant(O-3)

2: 副/首席機修官
首席機修官: Captain(O-6)
副首席機修官: Commander(O-5)


工程部(PACFLT Engineer Department)
1:IA(內務部)
首席工程內務官: Lieutenant Commander(O-4)
工程內務官: Ensign(O-1) ~ Lieutenant(O-3)

2: 副/首席工程官
首席工程官: Captain(O-6)
副首席工程官: Commander(O-5)


醫療部(PACFLT Medical Department)
1:IA(內務部)
首席醫療內務官: Lieutenant Commander(O-4)
醫療內務官: Ensign(O-1) ~ Lieutenant(O-3)

2: 副/首席醫療官
首席醫療官: Captain(O-6)
副首席醫療官: Commander(O-5)


艦隊隨軍神職人員(PACFLT Military Chaplain)
隨軍牧師: Ensign(O-1) ~ Lieutenant Commander(O-4)

內務部:
Internal Affairs 簡稱:IA(內務部), IA(內務部)的工作範疇--管理行政工作、負責審核成員(任何封禁記錄、投訴、不良行為等)、負責審核新進人員、監督部門運作、執行太平洋艦隊守則條文、定期向中央司令部報告。
IA(內務部)獨立於每一個部門,IA不受該部門軍官管理,該部門軍官亦無權干涉內務部的運作,IA直屬指揮為中央司令部,IA直接向中央司令部報告而無需向部門軍官報告。所有IA所獲得的資料均為機密,未經中央司令部同意不得外露。


隨軍牧師:
Military Chaplain(隨軍牧師), 隨軍牧師為艦隊成員提供教牧、精神和情感支持,包括在海中、基地或戰地進行宗教儀式。

在艦隊中,牧師的提名、任命或委託的方式不同。隨軍牧師可以是接受過額外神學訓練的艦隊成員(需出示其證明),也可以是由宗教人士(如牧師、道士、聖職人員、修士及大毛拉等)申請加入隨軍牧師部門。在艦隊,海軍部聘用的牧師權力來自其派遣教會。申請加入隨軍牧師部門的艦隊成員或人士,必須熟悉宗教工作並有能力主持宗教儀式。一旦由海軍部任命,申請人可立即擔任海軍牧師。此外,在海軍中,牧師必須得到其宗教信仰的認可才能在艦隊的隨軍牧師部服役。
海軍工會
[聯合工會]
➤會長
➤副會長


艦隊成員需清楚明白正式成為成員後,會自動加入成為工會的一員。
➤工會志在為各級軍官及成員謀求福利,並定期與中央司令部各將官進行會議商討成員福利、權益、投訴、爭議、晉升等。
➤在試用期內的新進人員同樣受海軍工會保護。
➤擔任會長/副會長至少要求Petty Officer 2nd Class[E-5]軍銜。


✦小知識
在第二次部門改革前,海軍工會原先被命名為陸軍工會。因為當時的工會是在站點上成立的,因而被命名為「陸軍工會」而非「海軍工會」。
太平洋艦隊入職考核
入職面試的時間為最少10分鐘;最多20分鐘,入職面試的時間長短取決於當日報考人數而定。面試考核內容涵蓋整個艦隊守則;艦隊守則、手冊、理想及使命、部門架構、人事、情境題等,考生亦需要準備自我介紹。

關於面試考官:
面試考官通常由各部門軍官及招募行動組進行,但少數情況下會由中央司令部的將官進行,中央司令部的將官可單獨考核面試者!經中央司令部將官考核的面試者會統一由中央司令部調派,無須各部門軍官同意!

部門考官軍銜及身份 附架構圖
Captain[O-3] (主考官)(首席軍官) 中上位置
1st Lieutenant[O-2](副考官)(招募行動組) 左位置
2nd Lieutenant[O-1](副考官)(招募行動組) 右位置



中央司令部考官軍銜及身份 附架構圖
Lieutenant General[O-9](主考官)(將官) 中上位置
Major General[O-8](主考官)(將官) 右位置
Brigadier General[O-7](主考官)(將官) 左位置



✦小知識
在第三次艦隊改革前,艦隊實行精英艦隊制,非艦隊成員當時需要進行面試方可加入本艦隊,而當時面試淘汰率高達98%。因此,中央司令部於二零二三年五月會議決定將精英艦隊制改為實習制,但申請準尉(W-1)軍官級別的非艦隊成員仍需進行面試。
太平洋艦隊考官筆記(供書面實體印刷用)

僅供考官作面試記錄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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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隊資訊
艦隊QQ群:2159025962
USPACFLT Discord Group: https://discord.gg/2ykSAUbTcA
艦隊Steam群組: http://steamcommunity.com/groups/barotrauma_pacificfleet/


USN-太平洋艦隊 戰役及模組服 PACFLT CAMPAIGN SERVER(公開)
以下為戰役服簡約資訊:
名稱: USN-太平洋艦隊 戰役及模組服
ENG Name: PACFLT Campaign Server
密碼保護: N/A
IP: 194.233.74.84:28400
人數: 16
加速器: 建議
模組: 視乎巡迴而定
權限: 視乎職位及軍銜而定


USN-太平洋艦隊 海軍學院(非公開)
以下為海軍學院簡約資訊:
名稱: USN-太平洋艦隊 海軍學院
ENG Name: PACFLT Naval Academy
密碼保護: N/A
IP: [REDACTED]
人數: 10
加速器: 建議
模組: N/A
權限: 視乎職位、軍銜及會議而定


USN-太平洋艦隊 艦隊成員專用娛樂服(非公開)
以下為娱樂服簡約資訊:
名稱: USN-太平洋艦隊 艦隊成員專用娛樂服
ENG Name: PACFLT Amusement Server
密碼保護: N/A
IP: [REDACTED]
人數: 10
加速器: 建議
模組: N/A
權限: 艦隊成員全權權限
太平洋艦隊有效書信範本
(正式公文)艦隊每月服役補助金通知

(正式公文)艦隊出航通知範本
[舊版](正式公文)雷霆行動巡迴戰役參與證明範本

[舊版](正式公文)長弓巡迴戰役參與證明範本

[舊版](正式公文)艦隊中央司令部嘉獎函範本



舊代首席工程師G4Michael工程部改革信
(正式公文)太平洋艦隊參謀長Bud.Yi通知函

(正式公文)太平洋艦隊基本薪資調整函
(正式公文)艦隊毀滅行動對分離主義者宣戰函
(正式公文)太平洋艦隊海军舰长G4Michael退休申请书
特別感謝











Special Thanks & Credits
Chief Hospital Corpsman Cody Davis
Petty Officer 2nd Class Jordan Jennings
Petty Officer 2nd Class Jackson Adkins
Petty Officer 2nd Class Ange-Olivier Clement
Seaman Apprentice Aaron Haro Gonzalez
Creative Commons(CC)授權

太平洋艦隊手冊(簡化版) © 2024-4-23 by LTG. Chamberlain is licensed under CC BY-NC-ND 4.0. To view a copy of this license, visit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