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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1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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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没有人权为什么政府还往死里修基建修地铁搞基础建设?不应该和民国一样往死里剥削?
结论,对于行为人之处罚,应评价其手段及目的,以内乱罪为例,自由程度较高之国家会将手段限缩,例如以强暴胁迫这种可罚性较高之行为始处罚,且必须要着手实行,自由程度较低的国家则以口袋罪不问其手段皆处罚,以言论或思想即处罚。所以对于您说分裂主义与恐怖主义危害同大,应以区别,恐怖主义不仅会构成民法侵权行为,刑法更有可罚之明文,侵害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而分裂主义因涉及政治性言论应採严格审查标准,该国家行为的「目的」必须是「有迫切之政府利益」,而「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係」必须是「具有严密剪裁的关係」,翻译成人话就是,坐而言不如起而行,只用说话的不会侵害到任何法益,必须要拿刀枪等使人不能抗拒才有可罚性。台湾在1992年惩治叛乱条例、动员戡乱临时条款废止、刑法第100条修正前,也是以口袋罪,不问手段、行为时点皆入罪,造成白色恐怖,在经历一堆 人牺牲自己的时间坐牢、生命才换来现在的人权,所以才会对于极权、威权政府反感,而人权及自由也不只有言论自由而已,居住迁徙自由、表现、讲学、秘密通讯、集会、结社自由等等一堆。几乎在同一时间,台湾因为野百合学运废除口袋罪,中共因为89学运造成64天安门,所以在自由程度排名上,中共因此被批评没人权。所以同一个行为,在台湾是宪法保障的权利,在大陆是受刑人踩缝纫机。而选上县市长、总统并不会因为当选而高枕无忧,因为选举罢免创制複决,台湾已经成功罢免市长及议员,总统做太烂也是会被罢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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